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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公務員也會是公務員貪污的共同正犯?

非公務員也會是公務員貪污的共同正犯? 劉篤忠老師


最近常常被學生問到:檢察官可以將非公務員以共同正犯的名義起訴公務員貪污罪?這個答案是肯定而明確的!

依據刑法第二十八規定:「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」換言之,二人以上有犯罪意思之聯絡,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,即昰所謂的「共同正犯」,必須依所犯法條處罰之。 另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:「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其共同實行、教唆或幫助者,雖無特定關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論。但得減輕其刑。」
最高法院曾有下列兩個判例:「若某甲係受縣政府委任辦理土地陳報事宜,而串同被告等使為虛偽之陳報予以登載,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,則被告等縱無公務員身分,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,仍應負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共犯責任......」;「上訴人對於公務員侵占公款,為之浮開發票,係無身分之人幫助有身分之人犯罪,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,應以幫助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論處。」
從上述刑法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可知,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,仍可因共犯而觸犯了限於因公務員身分成立之貪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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