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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介本校學生申訴制度

學校是一個教育的場所,不會無緣無故隨便找學生麻煩,也不會特別針對任何個人予以差別處分。但是學校的教職員畢竟是平凡人,難免因疏忽或認知錯誤,以致於做出損及學生受教權益的處分,此時學生應該怎麼辦才能維護自己的受教權?是在網路上發表抗議的意見?向教育部遞狀訴屈?到法院控告學校?還是罷課抗爭?

 

如果你用了前述任何一種方法,都不是明智正確的選擇,恐怕於事無補之外,還會影響到自己的正常學習。那麼到底要怎麼辦呢?答案便是「申訴」。


本校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起即設有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,以處理學生的申訴案件。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,可向由本校專任教師(無兼職行政工作)及學生代表所組成之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提出申訴,目前實際運作上是由學生輔導中心協助有關的行政工作,所以學生申訴時可逕至該單位辦理。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,應以個人權益受損為前提,不同於意見反應,故學生的陳情、建議、檢舉等,並非學生申訴的範圍,應另循學校管道反應;另外,有關「性騷擾」的申訴案件,目前本校是由「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」負責審理,如有類似事件的申訴,同樣也是向學生輔導中心提出。


雖然就學校行政層面或教師的教學而言,學生申訴一定會增加許多工作上的負擔;但就學生而言,由於知道在學校的學習、生活及受教權可以獲得合理的保障,因而得以安心向學。而申訴制度在理性與尊重的運作之下,可以釐清是非,化解爭端,對於增進校園的和諧具有積極的作用,所以本校的專任教師也樂意接受校長的遴聘,擔任立場超然、客觀「無給職」的申評委員。


筆者雖教授公民與社會課程,在課堂總是上鼓勵同學們以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。同樣地,筆者在這裡也希望同學們如果覺得受到不當的處分時,首先必須先冷靜檢討自己,而後還是覺得權益受到了損害,此時必須以理性的態度,在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訴。千萬不要到處告狀,或是以情緒化的字眼表達不滿,不但於事無補,反而會陷入不可自拔的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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